表面消息|財政部依114 年 7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,自 114 年度起,營利事業採「一般暫繳」時,計算基礎(上年度應納稅額 × 1/2)可排除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分開計算的房地合一稅。今年(115 年度)9 月暫繳同樣適用。
真正切角|先講結論:這不是減稅,你的房地合一稅一毛都沒少。它改的只是「隔年預繳」的基礎,本質是政府少凍結你大約八個月的一筆錢。財政部自己也說,受影響的暫繳件數與稅額有限。真正該做的,不是期待省稅,而是別選錯暫繳方式、別溢繳——以及看懂賣廠房真正的稅務地雷。
本文目錄
一、一張表+一個例子看懂新制
二、獨特切角:這是時間差,不是減稅
三、為什麼這樣改?合理嗎?
四、延伸研究:賣廠房真正的稅務地雷
五、名詞解釋
六、企業實務上該做什麼
七、常見問題 FAQ
八、一句話結論
一、一張表+一個例子看懂新制
重點先講:新制只動「一般暫繳」的計算基礎,把去年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剔除;交易當年度該繳的房地合一稅,完全不變。
法源 | 財政部 114/7/30 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 |
|---|---|
適用起始 | 自 114 年度(2025)暫繳起;115 年度(2026)9 月暫繳同樣適用 |
適用對象 | 採「一般暫繳」之營利事業 |
核心改變 | 一般暫繳基礎=上年度應納稅額 ×1/2,其中排除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分開計算的房地合一稅 |
不適用 | 試算暫繳;且當年度上半年實際發生的房地交易所得仍須併入試算 |
本質 | 調整「預繳」基礎,非降低交易年度應納之房地合一稅 |
暫繳期間 | 每年 9/1–9/30(採歷年制者) |
簡化案例:差的是「先繳」450 萬,不是「少繳」450 萬
假設甲公司去年常態營所稅應納 200 萬元,另出售一座閒置廠房、分開計算房地合一稅 900 萬元(簡化,不計抵減):
項目 | 併入房地合一(舊) | 排除後(新制) |
|---|---|---|
常態營所稅應納 | 200 | 200 |
分開計算房地合一稅 | 900 | (排除) |
暫繳計算基礎 | 1,100 | 200 |
暫繳稅額(×1/2) | 550 | 100 |
當年少「預繳」 | — | 450 |
💡 關鍵理解:這 450 萬不是「省下的稅」。在舊制下,多繳的暫繳款到隔年 5 月結算時本來就會抵繳或退還。新制的意義,是讓企業不必為去年一次性賣廠房,在今年 9 月先掏出這筆錢。
二、獨特切角:這是時間差,不是減稅
結論先行:把這則新制當成「節稅利多」是誤讀。它的全部價值,是資金的時間價值——大約八個月。
為什麼是「八個月」
營所稅暫繳在每年 9 月先繳,隔年 5 月結算申報時多退少補。也就是說,若在 9 月因去年的一次性交易被墊高暫繳,這筆多繳的錢會被國庫佔用到隔年 5 月才回到公司手上,約莫八個月。新制把這段「無息借給國庫」的時間省了下來,如此而已。
財政部自己說:影響有限
值得注意的是,財政部盤點後表示,受此調整影響的暫繳件數與稅額有限。原因很直白:這只對「去年剛好賣過不動產、且採一般暫繳」的企業有感,多數沒有一次性房地交易的公司,暫繳金額根本不受影響。所以與其說是普惠型利多,不如說是針對特定情境的合理化修正。
⚠️ 最容易踩的雷(意想不到的一點):一般暫繳要自己主動把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從基礎剔除。若照舊把它算進去,就會溢繳稅款——等於在利率不低的今天,白白無息借錢給國庫八個月。國稅局已特別提醒企業留意,以免溢繳、影響資金調度。
另一個反直覺點:試算暫繳「排不掉」今年上半年賣的房
如果公司今年 1~6 月剛賣了廠房、又選擇「試算暫繳」,別以為也能比照排除。試算暫繳是以當年度上半年實際所得計算,這筆交易屬於本年度上半年已發生的所得,必須納入試算,不能排除。新制排除的,只限「去年、已分開計稅」的那一筆。
三、為什麼這樣改?合理嗎?
結論:合理,而且方向正確——它讓暫繳回到「量能課稅」的初衷。
暫繳制度的用意,是讓企業預繳當年度部分稅款、分散隔年一次繳清的壓力。但一次性賣廠房產生的房地合一稅,並非常態營運,硬拿它的一半去推估「今年」的稅負,本就失真。財政部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會議中檢討後,將其排除,讓一般暫繳更貼近公司當年度的常態獲利規模,屬於制度合理化。
更重要的是,這個機制本來就會自我修正:暫繳只是預繳,結算時會多退少補。所以新制不影響任何一家公司的「最終稅負」,只影響「何時付」。這也是為什麼它對現金充裕的大企業幾乎無感,對正在遷廠、購置設備的中小企業才較有意義。
四、延伸研究:賣廠房真正的稅務地雷
暫繳只是小事。真正會讓企業多繳、甚至被國稅局補稅的,是下面這幾個成本與損失的認定規則。
1. 廠房成本要先扣「累計折舊」
賣廠房算損益,不是「成交價減原始買價」。若廠房列為固定資產,計算成本時須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。誤用原始成本,會低估所得、埋下補稅風險。
2. 持有期間的費用不能當「交易必要費用」
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折舊等屬於持有期間費用(已在各年度認列),不得再列為出售當下的交易必要費用從房地損益中減除。
3. 土地增值稅別重複列報
房地合一計算會先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;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但書,已自房地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,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,避免重複。
4. 賠售廠房,不能抵本業獲利
⚠️ 高頻誤解:本業賺 2,000 萬、賣地虧 500 萬,不等於只就 1,500 萬課稅。房地交易損失採分離處理,只能先抵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、再抵不同稅率者,仍有餘額才自交易年度次年起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;不能直接沖抵製造、銷售等本業所得。誤合併申報恐遭調增補稅。
營利事業房地合一 2.0 稅率(境內)
持有期間 | 稅率 |
|---|---|
2 年以內 | 45% |
超過 2 年、未逾 5 年 | 35% |
超過 5 年 | 20% |
非自願因素、合建分售、參與都更危老重建等特定情形 | 20%(符合條件者) |
五、名詞解釋
營所稅暫繳:
企業於每年 9 月先預繳當年度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,隔年 5 月結算時多退少補。
一般暫繳:
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 1/2 計算暫繳稅額,為多數企業採用方式。
試算暫繳:
以當年度前六個月實際營運所得試算暫繳稅額,需帳冊完備、會計師簽證等條件。
房地合一稅 2.0(分開計算):
2016/1/1 以後取得之新制房地,其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 45%/35%/20% 分開計稅,不併入一般營所稅所得額。
土地漲價總數額:
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部分,於房地合一計稅時先行減除,並牽動土地增值稅之列報。
未折減餘額:
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帳面餘額,為出售損益計算的成本基礎。
六、企業實務上該做什麼
一句話:新制順手做對即可;把力氣放在交易前的完整試算。
動作 | 說明 |
|---|---|
確認暫繳方式 | 一般暫繳可排除去年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;試算暫繳排不掉今年上半年賣房所得。 |
主動排除、別溢繳 | 一般暫繳基礎務必剔除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,否則溢繳=無息借國庫。 |
核對折舊後成本 | 廠房成本以取得成本減累計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計算,勿用原始買價。 |
分清必要費用 | 持有期間的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管理費、折舊不得當交易必要費用。 |
土增稅別重複列 | 已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對應的土增稅,不得再列成本。 |
賠售正確處理 | 房地損失只能抵房地所得,餘額自次年起 10 年內結轉,不抵本業。 |
算「可動用現金」 | 成交價要先扣所得稅、土增稅、貸款清償與交易成本,才是真正能投入營運的錢。 |
七、常見問題 FAQ
問題 | 解答 |
|---|---|
新制是減稅嗎? | 不是。交易年度的房地合一稅一毛沒少,改的只是隔年「一般暫繳」的計算基礎。 |
影響很大嗎? | 財政部評估受影響的暫繳件數與稅額有限;主要對「去年剛賣過不動產」的少數企業有現金流意義。 |
我今年上半年賣了廠房,暫繳能排除嗎? | 若採試算暫繳不能;該筆屬今年上半年已發生所得,仍須併入試算。 |
一般暫繳要自己扣嗎? | 要。須主動把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從基礎剔除,否則可能溢繳稅款。 |
賣廠房虧損可以抵公司獲利嗎? | 不行。房地損失只能抵房地所得,未抵完部分自交易年度次年起 10 年內結轉。 |
建商首次移轉也適用排除嗎? | 不一定。屬併入營所稅課稅的情形處理不同,須個案確認,不能直接套用。 |
八、一句話結論
這不是省稅新制,而是「政府少凍你八個月錢」的時間差;真正會讓企業多繳或被補稅的,從來不是暫繳,而是賣廠房時的折舊後成本、必要費用、土增稅與賠售抵減規則——那才是該花力氣的地方。
詠騰工商觀點
對財務長與企業主,這則新制的正確用法是「順手做對、別溢繳」,而不是當成節稅利多。省下的力氣,應放在交易前的完整試算:房地合一、土地增值稅、折舊後成本、必要費用憑證、次年暫繳與現金流一次算清。因為處分不動產最常見的痛,不是稅率高,而是「帳面獲利很漂亮,真正能投入營運的資金卻遠低於預期」。先算清楚可回收現金,再決定賣不賣、何時賣,才是真本事。
免責聲明:本文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、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各地區國稅局公開說明整理,內容為一般性資訊,個案適用(如是否屬分開計稅、建商首次移轉、非自願因素、境外營利事業等)可能不同,且法令與函釋可能調整。文中案例為簡化示意,未計入投資抵減、留抵稅額、扣繳及其他調整項目,不得逕作申報依據。實際暫繳方式、稅額計算與申報,請與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及主管稽徵機關確認。本文不構成稅務或投資建議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