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,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,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;登記前已實際交付者,以實際交付日為準;兩者都查不到,才依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。收尾款日、開發票日、交屋清單上的日期,都不是判斷標準。多數人低估的後果:漏報不只是補稅加罰。北區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,一家建設公司把前一年已過戶的房屋延到隔年才認列,漏報200萬元;因為金額不符「情節輕微」標準,該年度經會計師簽證申報的虧損不被承認,不能再用來扣抵往後年度的盈餘。對「推案期虧損、交屋期獲利」的建商來說,這個代價可能遠高於那200萬元的稅。
本文目錄
一、看懂規定與國稅局案例
二、獨特切角:最貴的不是補稅,是失去虧損扣抵
三、為什麼會漏?銷售、代書、會計的三個斷點
四、延伸研究:營業稅發票、房地合一與國稅局資料比對
五、名詞解釋
六、建商接下來要做什麼:年底對帳清單
七、FAQ
八、一句話結論
詠騰觀點與免責聲明
一、看懂規定與國稅局案例
結論:同一戶房屋會有五、六個日期,但營所稅只認「登記日」或更早的「實際交付日」。
一戶房屋的各種日期,各自影響什麼
日期 | 誰最先知道 | 對營所稅所得年度 | 對營業稅(房屋部分) |
|---|---|---|---|
簽約日 | 銷售 | 不是判斷基準 | — |
各期收款日 | 銷售、財務 | 不是判斷基準 | 收取各期價款時,依時限開立發票 |
實際交付日 | 交屋人員 | 若早於登記日,以此為準 | — |
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| 代書 | 原則上以此為準 | 貸款未撥而已過戶者,至遲於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發票 |
尾款/開發票日 | 財務、會計 | 不是判斷基準 | 依時限表開立 |
交屋清單日 | 客服、會計 | 若晚於登記日,不能作為基準 | — |
營業稅發票時點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與國稅局說明;土地部分免徵營業稅。個案請依最新法令及會計師意見辦理。
國稅局公開的四種典型錯誤
案例 | 錯在哪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
北區國稅局: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 | 當年已完成移轉登記,卻誤以為隔年收齊尾款、開立發票後才認列 | 漏報所得200萬元;原申報虧損3,000萬元(核定2,800萬元)因不符情節輕微,不得盈虧互抵 |
北區國稅局:A公司出售早年取得房地 | 12月底已辦妥移轉登記,未併入當年度申報 | 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 |
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:自地自建24戶 | 只申報16戶,與國稅局蒐集的課稅資料不符 | 被查出短漏報營業收入與房地交易所得 |
某稽徵所:年底最後一天登記 | 移轉登記日為12月31日,公司在隔年收款後才認列 | 收入與成本由隔年度轉正回前一年度 |
二、獨特切角:最貴的不是補稅,是失去虧損扣抵
核心判斷:建商的損益天生不平均——土地取得、興建、預售期間多半沒有收入,交屋那一兩年才一次認列。前幾年累積的虧損,正是用來扣抵交屋年度獲利的「稅盾」。只要某一年的漏報不符情節輕微,這面稅盾就可能直接消失。
1. 盈虧互抵的條件
公司組織要把過去虧損扣抵未來盈餘,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、虧損年度與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如期申報等條件。國稅局案例中,漏報金額超過10萬元、且占核定虧損比率逾5%,就被認定不屬「情節輕微」,虧損不予承認。
2. 試算:200萬漏報的真正成本
以下用國稅局案例的數字做量級試算,假設該公司往後年度有足夠獲利可以扣抵虧損,營所稅率以20%計算,僅供理解影響幅度,不代表個案實際稅負:
項目 | 計算 | 金額量級 |
|---|---|---|
漏報所得 | — | 200萬元 |
直接補稅(若當年有應納稅額) | 200萬×20% | 約40萬元 |
漏報罰鍰上限 | 所得稅法第110條,所漏稅額2倍以下 | 最高約80萬元 |
失去的虧損扣抵 | 2,800萬×20% | 未來少扣約560萬元稅額 |
該案當年度為虧損,實際是否產生補稅與罰鍰依國稅局核定;本表只為說明「虧損不被承認」的影響遠大於單筆漏報。
3.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日期:「實際交付」
規定寫明,登記前已實際交付者,以交付日為準。實務上,建商讓買方在過戶前先取得鑰匙裝潢、先遷入設籍,都可能被認定為實際交付。會計師整理的查核實務中,客戶簽章的交屋證明、買方設籍遷入日或營業登記日,都可能成為推定交屋日期的參考。
換句話說,「年底先讓買方進場裝潢、隔年才過戶」的安排,所得年度可能落在今年,而不是隔年。交屋人員提前放行鑰匙時,會計必須同步知道。
三、為什麼會漏?銷售、代書、會計的三個斷點
結論:問題通常不是沒人知道房子賣了,而是每個部門手上的「完成日期」不一樣,而且沒有人負責把它們對在一起。
斷點 | 常見狀況 | 後果 | 補法 |
|---|---|---|---|
1. 銷售:成交後不再更新 | 銷控表停在「已成交」,沒有實際過戶與交屋日期 | 會計無法從銷售資料找出已過戶戶別 | 逐戶清單固定欄位,交割人員負責回填實際日期 |
2. 代書:日期沒回到帳務 | 代書只通知業務「登記完成」,或只傳文件影本 | 會計仍用預估過戶日;12月提前完成的戶別被漏掉 | 代書每戶登記完成後,回傳戶號、登記日與可查核資料 |
3. 會計:只看交屋或收款 | 以交屋結算表、尾款或發票整理收入 | 已過戶未交屋、或未過戶已交付的戶別都可能錯年度 | 每月比對代書已過戶清單;年底逐戶核對跨年度案件 |
一個典型的年底情境
某建案年底共有18戶完成移轉登記,會計依交屋清單只找到16戶,另外2戶預計隔年交屋。這時要追的不是「為何延後交屋」,而是這2戶的登記日、是否已提前交付、收入與相關成本是否歸入正確年度。此為流程示例,非實際案件。
收入與成本要一起移
所得是收入減成本。營建業出售房屋的銷貨成本,可依收入法或建坪比例法攤計。某一戶的收入若歸到正確年度,對應的土地與營建成本也必須同年度認列,否則會出現一年高估、一年低估的情形。
四、延伸研究:營業稅發票、房地合一與國稅局資料比對
重點:建商同時面對營業稅、營所稅與房地合一稅,三者的時點規則不同,不能用同一張表處理。
稅目 | 時點規則 | 建商實務提醒 |
|---|---|---|
營業稅(房屋部分) | 收取各期價款時依時限開立發票;貸款未撥但已過戶者,至遲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發票 | 發票年度與所得年度可能不同,不能用發票推回所得年度 |
營利事業所得稅 | 以移轉登記日或更早的實際交付日歸屬年度 | 年底登記、隔年交屋的戶別要特別標註 |
房地合一稅2.0(營利事業) | 交易日原則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| 建商出售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亦在適用範圍,須分開計算稅額並合併報繳 |
國稅局看得到全貌
雲林的案例中,國稅局是比對「蒐集的課稅資料」才發現24戶只申報16戶。地政機關的移轉登記是公開且可被稽徵機關取得的資料,公司內部即使資料不同步,國稅局那邊的日期是一致的。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應該自己先做一次同樣的比對。
2026年的時空背景
央行自2026年9月18日起將自然人第2戶房貸成數上限放寬至7成,換屋與投資買方的自備款壓力下降,年底交屋與過戶量可能較往年集中。跨年度交割的戶數越多,對帳的工作量與出錯機率越高,第四季就應開始逐戶追蹤。
五、名詞解釋
名詞 | 白話說明 |
|---|---|
所得歸屬年度 | 一筆收入與成本應列入哪一年的營所稅申報。 |
查核準則第24條之2 |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年度的判斷規定:登記日為準,登記前已交付以交付日為準。 |
權責發生制 | 公司組織依交易發生、權利確定的時點入帳,而不是依收付現金的時點。 |
盈虧互抵 | 符合條件的公司,可將過去10年內核定的虧損,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稅。 |
情節輕微 | 財政部函釋的判斷標準;國稅局案例中,漏報逾10萬元且占核定虧損逾5%即不符合。 |
收入法/建坪比例法 | 營建業攤計出售房屋成本的兩種方法,分別按售價比例或坪數比例分攤。 |
自動補報補繳 |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,未經檢舉、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,符合規定者免罰,但須加計利息。 |
六、建商接下來要做什麼:年底對帳清單
重點:這套流程不需要新系統,關鍵是「每戶有人追、每月有人核、年底有人簽」。
逐戶追蹤表:最少要有這些欄位
欄位 | 負責人 | 用途 |
|---|---|---|
建案/棟別/樓層/戶號 | 銷售 | 三個部門共用的唯一識別碼 |
簽約日、各期收款日 | 銷售、財務 | 營業稅發票與收款核對 |
預定過戶日、實際登記日 | 代書回填 | 營所稅與房地合一的主要基準 |
鑰匙交付日、裝潢進場日、實際交屋日 | 交屋人員回填 | 判斷是否登記前已實際交付 |
發票開立日與金額 | 會計 | 確認營業稅與所得年度差異 |
認列年度、成本攤計年度 | 會計 | 收入與成本同步 |
差異說明、處理人、結案日 | 會計主管 | 留下可供查核的紀錄 |
時程表
時間 | 要做的事 |
|---|---|
每戶登記完成後 | 代書回傳登記日與資料;交屋人員回報是否已先交付 |
每月 | 會計比對已過戶清單與帳務,列出差異戶別 |
11~12月 | 盤點預計跨年登記或跨年交屋的戶別;確認是否有提前交鑰匙的情形 |
12月31日後 | 調閱當年所有移轉登記資料,逐戶對應認列紀錄 |
結算申報前 | 由會計主管或簽證會計師確認差異清單全部結案 |
如果已經漏了:三種情境推演
情境 | 處理方向 | 可能結果 |
|---|---|---|
自行發現,尚未被檢舉或調查 | 整理帳證,請會計師評估更正與補報補繳 | 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可免罰,但須加計利息 |
國稅局來函詢問 | 盡速提供逐戶登記與交付資料,說明差異 | 多半須補稅,是否處罰與虧損能否承認依個案認定 |
多年累積錯置 | 全面盤點各年度戶別,收入與成本一併調整 | 可能影響多年度申報與虧損扣抵,應及早處理 |
七、FAQ
問題 | 回答 |
|---|---|
建商賣房,收入算哪一年? | 原則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;若登記前已實際交付,以交付日為準。 |
尾款隔年才收,可以隔年再報嗎? | 不行。國稅局案例明確指出,以收尾款或開發票年度申報是常見錯誤。 |
讓買方先進場裝潢算交屋嗎? | 可能被認定為實際交付。交屋證明、設籍遷入日等都可能成為推定依據,應先與會計師確認。 |
建商過戶後也要30天內申報嗎? | 30天是個人房地合一的申報期限。營利事業應將房地交易併入交易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。 |
公司當年虧損,漏報也沒關係吧? | 有關係。漏報若不符情節輕微,該年度虧損可能不被承認,無法扣抵往後年度盈餘。 |
發票年度和所得年度可以不同嗎? | 可以,而且常見。營業稅依收款與時限開立發票,營所稅依登記或交付日,兩者要分開追蹤。 |
委外記帳,責任在記帳業者嗎? | 記帳業者依收到的資料處理,公司仍須確保登記與交付資訊確實送達。 |
發現以前年度漏報怎麼辦? | 盡速請會計師評估,在未經檢舉、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,符合規定者可免罰但須加計利息。 |
八、一句話結論
建商的所得年度只看登記日與實際交付日;讓銷售、代書、交屋與會計共用同一張逐戶清單,才能避免一筆漏報連帶賠掉整年的虧損扣抵。
詠騰觀點
在房地產交易現場,我們最常看到的落差,是「業務以為成交就結束了」,但對公司帳務來說,真正的關鍵日期是登記與交付那一天。
給建商與代銷:把「已過戶未交屋」與「未過戶先交鑰匙」列為每月固定查核項目,比年底一次補救更省力。
給企業賣方:不只建商,任何公司出售廠房、辦公室或土地,所得年度同樣以移轉登記日為準。年底前完成的交易,務必提早通知會計。
詠騰團隊在協助企業與建商處理不動產交易時,會與代書、會計端確認登記與交付日期的交接方式。稅務判斷請以簽證會計師意見為準。
免責聲明:本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、稅捐稽徵法,以及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公開新聞稿與報導整理,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稅務、會計或法律意見。試算數字為說明影響幅度之假設,不代表個案實際稅負;法令與函釋可能修正,個案適用請洽簽證會計師或稽徵機關確認。資料更新至2026年9月24日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