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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途變更起造人一定要繳契稅嗎?2026申報期限、免稅條件一次看

2026年10月1日

中途變更起造人一定要繳契稅嗎?2026申報期限、免稅條件一次看

關鍵在於:有沒有買賣、交換或贈與,以及剩餘工程是誰出錢蓋的。很多人沒注意到的:各地稅務局常說「使用執照核發後60日內申報」,但法條其實寫的是「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」,再加上一般30日的申報期間,才是60天。另外,合建分屋由地主當起造人,屬於「交換」;預售屋以買方當起造人,屬於「買賣」;長輩出資、晚輩當起造人,屬於「贈與」——這三種都不因建物未完工而免稅。

本文目錄

  1. 一、看懂法條:課稅與免稅的分界

  2. 二、獨特切角:60天怎麼算,以及三個常見陷阱

  3. 三、為什麼稅務機關看金流,不只看名字?

  4. 四、延伸研究:案例判斷與企業建廠的注意事項

  5. 五、名詞解釋

  6. 六、建商、地主與企業接下來做什麼

  7. 七、FAQ

  8. 八、一句話結論

  9. 詠騰工商觀點與免責聲明

一、看懂法條:課稅與免稅的分界

結論:未完工不是免稅理由;有對價或無償取得建物權利者要課稅,真正承接工程、自行出資完成者才免稅。

契稅條例相關規定

條文

內容

結果

第12條第2項

建築物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

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

第14條第1項第4款

建築物建造完成前,變更起造人名義(但屬第12條第2項者不適用)

免徵

第14條第1項第5款

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,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,並以受讓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

免徵

第16條

第12條第2項情形,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

申報期限計算基礎

主要契稅稅率

契別

稅率

常見情境

買賣

6%

預售屋以買方為起造人

贈與

6%

長輩出資、晚輩為起造人

占有

6%

—

典權

4%

—

交換

2%

合建分屋,地主為起造人

分割

2%

—

契價原則上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(房屋評定標準價格)為準,不必然等於實際成交價;土地位於課徵土地增值稅區域者,土地部分不課契稅。

二、獨特切角:60天怎麼算,以及三個常見陷阱

核心判斷:起造人變更的契稅問題,最容易出錯的不是稅率,而是期限的計算方式,以及把合建、預售、家族或集團出資誤認為可以免稅。

1. 「60天」是怎麼算出來的

  1. 1. 第0天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。

  2. 2. 第30天依第16條規定,「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」為申報起算日。

  3. 3. 第60天申報起算日後30日內須完成申報,因此實務上稱「使照核發日起60日內」。

  4. 4. 核定後稅務機關寄發繳款書,依繳款書所載期限繳納。

  5.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、臺中市與屏東縣等地方稅務機關均說明,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。實際日期請以使用執照核發日與稅務機關認定為準。

2. 三個常見陷阱

陷阱

情境

契別

稅率

合建分屋

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,分回房屋以地主為起造人

交換

2%

預售屋

向建商購買預售屋,以買方為起造人

買賣

6%

家族或集團出資

長輩或母公司出資興建,以晚輩或子公司為起造人

贈與(或依實質判斷)

6%

地方稅務機關曾指出,過去有建商在預售屋確定買家、尚未核發建照或設立房屋稅籍前,就先把起造人變更為買方,試圖以「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」規避契稅,稽徵機關對這類案件特別留意。

3. 起造人不同於承造人

角色

是誰

變更時的契稅影響

起造人

申請建造執照、推動建築計畫並取得使用執照的主體

可能涉及建物權利移轉,需判斷是否課稅

承造人

實際負責施工的營造業者

單純更換營造廠,通常不構成建物權利移轉

三、為什麼稅務機關看金流,不只看名字?

結論:契稅依交易實質課徵。即使起造人從未變更,只要名義人與實際出資人不同,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。

稅務機關會檢視的事項

檢視項目

為什麼重要

工程契約由誰簽訂

判斷誰是真正的發包與出資者

工程款由誰支付

名義起造人與付款人不同,可能涉及贈與

發票開給誰

佐證工程費用的負擔者

變更是否伴隨價金

有價金通常屬買賣

新起造人是否實際負擔剩餘工程

決定是否符合第14條第5款免稅

土地與建物權利如何約定

合建、交換等關係的判斷依據
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,興建中房屋工程讓與他人而變更起造人時,若受讓人出資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,得免徵契稅;若實際出資人仍為原起造人,則須申報課徵契稅。

契稅與其他稅目

稅目

和起造人變更的關係

契稅

建物權利取得(買賣、交換、贈與等)

贈與稅

家族無償出資建屋,可能同時涉及贈與稅申報,與贈與契稅是不同稅目

營業稅、營所稅

建商出售預售屋或工程讓與的收入

房地合一稅

未來出售時,取得日與成本的認定

四、延伸研究:案例判斷與企業建廠的注意事項

五個案例

案例

情況

判斷方向

出售接近完工的建物

甲蓋到八成,以價金轉讓給乙,乙變更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照

屬買賣,乙應於使照核發後依限申報契稅

讓渡未完工工程

甲資金不足,乙接手並自行支付剩餘營造費用

文件與金流足以證明者,可能免徵;應主動向稅務機關提出

父母出資、子女為起造人

未辦理變更,但出資人與起造人不同

可能屬贈與,涉及贈與契稅與贈與稅

合建分屋

地主提供土地,分回房屋以地主為起造人

屬交換,稅率2%

只更換營造廠

起造人不變,因履約問題更換承造人

通常不構成契稅原因;若同時移轉權利須另行判斷

企業自建廠房的特別提醒

2026年企業擴產熱絡,不少企業選擇在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租地委建、自地自建。若有以下情況,應提前規劃:

  • ● 集團內代墊工程款:母公司或關係企業支付工程款,卻以子公司為起造人,應以借款、增資或委建契約明確法律關係,避免被認定為贈與。

  • ● 中途變更建廠主體:因集團重組,將興建中的廠房改由其他公司承接,需區分是工程讓與(由新公司出資完成)還是建物買賣。

  • ● 與地主合建廠房:分回廠房以地主為起造人者,屬交換,應依限申報。

逾期與漏報的後果

情況

後果

逾期申報

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%的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且不超過1萬5千元

逾期繳納

依規定加徵滯納金,逾期過久可能移送強制執行

匿報或短報

除補繳稅額外,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

滯納金計算方式依稅捐稽徵法及契稅條例相關規定,實際以稅務機關核定為準。

五、名詞解釋

名詞

白話說明

起造人

申請建造執照、取得使用執照的主體,通常也是建物原始所有權人。

承造人

實際施工的營造業者。

使用執照

建物完工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使用的證明。

契稅

不動產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等取得所有權時課徵的稅。

交換契

以不動產互換取得權利,例如合建分屋,稅率2%。

怠報金

逾期申報時加徵的費用。

房屋評定標準價格

契稅的計算基礎,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。

六、建商、地主與企業接下來做什麼

步驟

內容

1. 確認變更原因

工程承攬調整、買賣、贈與、合建關係變動,或未完工工程讓渡

2. 拆分權利與價金

土地、已完成工程、未完成工程各自的權利與對價

3. 保存工程進度證據

變更時的施工照片、估驗單、付款紀錄

4. 釐清出資關係

避免無契約的第三人長期代付工程款

5. 啟動期限管理

使照核發當天就記下60日申報期限

6. 事前諮詢

準備主張免稅者,在交易前請稅務機關、地政士或會計師檢視契約

7. 一併評估其他稅目

營業稅、營所稅、房地合一稅、贈與稅

主張免稅應保留的文件

  • ● 建造執照與起造人變更文件

  • ● 未完工工程讓渡契約

  • ● 變更前後的工程進度資料

  • ● 新起造人與營造廠的承攬契約

  • ● 工程估驗單、發票與收據

  • ● 新起造人支付工程款的銀行紀錄

  • ● 使用執照與竣工資料

  • ● 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

三種情境推演

情境

做法

可能結果

事前規劃

契約與金流一致,依限申報或申請免稅

稅負明確,無罰則

事後補件

使照核發後才整理資料

可能錯過期限或因證據不足失去免稅

形式規避

以變更起造人掩飾買賣或贈與

補稅並處1至3倍罰鍰

以上為一般情境說明,非個案稅務意見。

七、FAQ

問題

回答

建物還沒完工,變更起造人就免稅嗎?

不是。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而變更者,取得使照後仍須申報;只有工程讓與、由受讓人出資完成未完工部分者才免徵。

申報期限是幾天?

使照核發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,再加30日申報期,實務上稱60日內。

合建分屋要繳契稅嗎?

以地主為起造人分回房屋,屬交換,稅率2%,應依限申報。

預售屋以買方為起造人呢?

屬買賣,稅率6%,由使照所載起造人申報。

只換營造廠要報契稅嗎?

單純更換承造人通常不構成建物移轉,但若同時移轉權利須另行判斷。

父母出錢、子女當起造人會怎樣?

可能被認定為贈與,涉及贈與契稅與贈與稅。

契稅用成交價計算嗎?

原則上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,土地部分不課契稅。

逾期申報罰多少?

每逾3日加徵1%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且不超過1萬5千元;匿報短報另處1至3倍罰鍰。

八、一句話結論

中途變更起造人的契稅,不看「完工了沒」,看「有沒有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」和「剩餘工程誰出錢」;合建、預售與家族集團出資都不能靠變更起造人免稅,使照核發後記得60天內申報。

詠騰工商觀點

對建商、地主與企業來說,起造人變更往往不只是行政程序,也可能涉及工程讓渡、土地合作、關係人交易與資金重整。

給建商與地主:合建契約簽訂時,就把土地、已完成工程、未完成工程與出資責任拆清楚,並讓契約內容與實際金流一致。

給自建廠房的企業:集團內代墊工程款、建廠主體變更,都應有明確的契約安排,避免完工後才發現稅務風險。

如果您正在評估合建、購買興建中的廠房或土地,詠騰工商團隊可以協助整理交易結構,並與地政士、會計師合作,確認稅務與產權安排。

免責聲明:本文依契稅條例、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、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公開說明及相關函釋整理,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。個案是否屬買賣、交換、贈與或工程讓與,以及申報期限與滯納金計算,請以主管稽徵機關認定為準,並洽地政士、會計師或律師確認。

詠騰不動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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