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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計畫法》完整解析:四大功能分區、使用許可制、罰則與 2031 上路時程

2026年7月20日

《國土計畫法》完整解析:四大功能分區、使用許可制、罰則與 2031 上路時程

本文目錄

  1. 國土計畫法是什麼?為什麼重要

  2. 最新進度:延後 6 年、最遲 2031 上路(第 45 條修法)

  3. 四大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原則

  4. 關鍵制度:使用許可制(取代開發許可)

  5. 既有合法權益的保障與補償

  6. 罰則一覽(含刑責)

  7. 國土復育與永續發展基金

  8. 對買地、設廠者的實務影響

  9. 桃園工業地・廠房諮詢|詠騰工商

一、國土計畫法是什麼?為什麼重要

《國土計畫法》是引導全國土地保育與利用的「上位空間法」。立法目的(第 1 條)在於因應氣候變遷、確保國土安全、保育自然與人文資產、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。主管機關(第 2 條)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地方為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。

它最關鍵的意義是:將取代施行超過 25 年的《區域計畫法》。現行非都市土地的「甲乙丙丁」等使用地編定,未來將被四大國土功能分區的新制度取代;土地管理邏輯,也從「分區使用管制」轉向兼採「使用許可」的個案審查。

兩級計畫體系(第 8 條) 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兩級;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,而國家公園計畫、都市計畫及各部門計畫,都應遵循國土計畫。換言之,它是所有空間計畫的「上位指導」。

二、最新進度:延後 6 年、最遲 2031 上路

法規更新・第 45 條已修正 立法院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修正《國土計畫法》第 45 條,將公告「國土功能分區圖」的作業期程從原本的 4 年放寬為 10 年,等於整體展延 6 年、最遲 2031 年才全面上路。原本預定的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路日因此順延。(此次修法中,國民黨團主張的「農業權」未入法。)

依修正後的施行時程(第 45 條),大致分三步走:

國土計畫法施行時程(第 45 條・修正後)

階段

期限

狀態

① 公告全國國土計畫

本法施行後 2 年內

已完成

② 公告各縣市國土計畫

全國計畫公告後 3 年內

已陸續完成

③ 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

縣市計畫公告後 10 年內(原 4 年)

作業中,最遲 2031 年

重點在於:自「國土功能分區圖」公告之日起,《區域計畫法》才正式不再適用。因此在分區圖公告前,非都市土地仍依現行區域計畫法與使用管制規則運作。截至最新,包含桃園市在內的少數縣市,功能分區圖仍在作業中。

三、四大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原則

國土功能分區(第 3 條、第 20 條、第 21 條)是整部法的核心。依土地資源特性劃為四大地區,各再分類,並訂定不同的使用原則:

四大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原則(第 20、21 條)

功能分區

劃設依據

使用原則

國土保育地區

天然資源、生態景觀、易致災條件,按敏感程度分類

以保育、保安為原則,得禁止或限制使用

海洋資源地區

內水與領海現況及發展需要,按用海需求分類

資源永續利用、建立使用秩序

農業發展地區

農業生產環境、糧食安全功能,按生產資源條件分類

確保糧食安全、避免零星發展,第一類禁止或限制他用

城鄉發展地區

都市化程度與發展需求,按發展程度分類

集約發展、成長管理;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限於此區

實務關鍵 未來「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」只能在城鄉發展地區辦理(第 20 條);而功能分區「可以變更、但不得隨意變更其分類」,且變更由主管機關規劃辦理,民眾無法自行申請變更分區——這與過去農地可較彈性申請變更編定的做法,有本質差異。

四、關鍵制度:使用許可制(取代開發許可)

新制最大的變革,是導入「使用許可制」(第 24 條~第 30 條)。在符合各功能分區使用原則下,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,須檢附使用計畫等文件申請使用許可。幾個重點:

  • 審議分工:申請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,由縣市受理、核轉中央審議;屬農業發展或城鄉發展地區者,由縣市審議(第 24 條)。

  • 不得變更分區: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、分類;填海造地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(第 24 條)。

  • 公開參與:審議前須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行公聽會(第 25 條)。

  • 兩筆費用:核發許可後,須向中央繳國土保育費、向縣市繳影響費(第 28 條);並須先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等程序才能後續使用(第 29 條)。

  • 逾期失效:取得許可後應於期限內使用,逾期許可失效;未依計畫使用或違規經廢止者,廢止其許可(第 24 條)。

五、既有合法權益的保障與補償

很多地主最擔心「新制上路後,我原本的土地或建物會不會不能用?」法律對此有明文保障(第 32 條):

  • 功能分區圖公告後,原合法建築物、設施若與新管制不符,除准修繕外,不得增建或改建;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,因遷移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。

  •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,若因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,其損失應予適當補償

簡單說:既有合法權益原則上受保障,但「擴張」空間會被凍結。這也是為什麼在制度轉換前,先確認土地的合法狀態格外重要。

六、罰則一覽(含刑責)

國土計畫法的罰則相當重(第 38 條、第 39 條),依違規態樣分級:

違規使用罰鍰級距(第 38 條)

違規態樣

罰鍰

不符功能分區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/性質特殊使用

100 萬~500 萬元

未經使用許可而為符合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/性質特殊使用;或未依許可計畫使用

30 萬~150 萬元

違反第 23 條第 2 項或第 4 項管制使用土地

6 萬~30 萬元

⚠ 不只是罰錢 主管機關可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、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,必要時勒令歇業;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,並依行政執行法停止供水供電、強制拆除,費用由行為人負擔(第 38 條)。若違規致釀成災害,最重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 萬元;因而致死處 5~12 年、併科 1,000 萬元;致重傷處 3~10 年、併科 700 萬元(第 39 條)。

七、國土復育與永續發展基金

第五章(第 35 條~第 37 條)規範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」:土石流高潛勢、嚴重山崩地滑、地層下陷、生態嚴重退化等地區,得劃定進行復育,以保育及禁止開發為原則;區內既有聚落除有立即明顯危害外,不得任意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,並應研擬安置配套。

此外,中央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(第 44 條),來源包含國土保育費、政府撥款、自來水與電力事業附徵、罰鍰提撥等;其中政府撥款自施行日起 10 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 500 億元,用於補償、國土規劃研究與監測、違規查處等。

八、對買地、設廠者的實務影響

  • 過渡期仍依舊制:在功能分區圖公告前,非都市土地仍依《區域計畫法》與現行管制運作,甲乙丙丁分類照舊,但「農地搶變更」的空窗會逐步收窄。

  • 買地先看未來分區:買農地或素地前,先了解該筆土地未來可能被劃入哪一種功能分區與分類,避免「買了卻用不上」。

  • 丁種工業地、城鄉產業用地相對有利:新制下土地變更彈性降低,既有可建築、可設廠的土地稀缺性提升,價值相對抗跌。

  • 都市計畫區受影響小:都市計畫地區仍依《都市計畫法》管制,受國土計畫上路的直接衝擊較小。

  • 合法性最重要:制度轉換前,先把土地與建物的合法狀態、使用分區確認清楚,才能確保權益受保障。

國土計畫法解析 — 詠騰工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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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《國土計畫法》現行條文(含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之第 45 條)與立法院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開資料整理,整理時間為 2026 年 7 月。條號與內容為重點摘述,完整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;上路時程與功能分區劃設進度可能隨政策調整,個案權益請洽主管機關及專業人士。本文為資訊整理,非法律或投資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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