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原則上「以贈與論」;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且這筆錢不是賣方借給買方、也不是賣方擔保借來的。關鍵從來不是「有沒有契約」,而是——錢有沒有真的付、從哪來、最後流到哪。但比「如何證明這是買賣」更該提前想清楚的,是這間房子未來繼子要賣掉時的房地合一稅。如果這筆移轉被當成贈與,繼子日後賣屋的「取得成本」,會用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——通常遠低於市價,等於未來一賣,課稅所得暴增、稅金大增。反過來,若是一筆「真買賣」,繼子的取得成本就是實際買價(接近市價),未來賣屋的稅基小很多。證明是真買賣,是一筆現在與未來的雙重節稅——這正是多數文章沒點出的重點。
本文目錄
一、第 5 條第 6 款到底在管什麼
二、繼母、繼子算幾親等?(民法+函釋)
三、關鍵不是契約,是「真實金流」
四、獨特切角:真買賣,替繼子省下未來的房地合一稅
五、買賣/贈與/繼承,三條路先比再選
六、2026 免稅額、申報人與 30 日期限
七、正常買賣該備齊的「證據鏈」
八、常見問答 FAQ
九、一句話結論
一、第 5 條第 6 款到底在管什麼
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5 條是所謂的「視同贈與」條款,把幾種形式上不是贈與、實質上卻是財產無償移轉的情況,都拉進來課贈與稅。跟親屬間買賣最相關的是兩款:
條款 | 內容(白話) |
|---|---|
第 5 條第 2 款 |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,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。(例:市價 2,000 萬的房子用 500 萬「賣」給親人,差額可能被視為贈與。) |
第 5 條第 6 款 |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以贈與論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、或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。 |
立法目的很清楚:防止親屬之間用「假買賣」規避贈與稅。所以第 6 款是一個可推翻的推定——法律先假設它是贈與,舉證責任落在當事人身上,要你證明「這是真的買賣」。
二、繼母、繼子算幾親等?(民法+函釋)
這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。繼母不是繼子的生母、沒有血緣,很多人以為「那就不算親屬」。錯。民法上的親屬包含血親與姻親,第 5 條第 6 款所稱親屬,血親與姻親都算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明確說明:依民法第 969、970 條,父親再婚的配偶(繼母)雖非直系血親,但屬直系姻親;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,落在「二親等以內」範圍。因此繼子向繼母買房,繼母就要依第 5 條第 6 款申報贈與稅,檢附買賣契約與金流證明,取得國稅局核發的「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」後,才能到地政機關辦過戶。
一句話記住:沒有血緣,不代表這筆交易就跳出親屬間財產交易的規定。繼母賣房給繼子,程序上一定要先跑國稅局這一關。
三、關鍵不是契約,是「真實金流」
「我們有簽約、也去地政過戶了,應該就是買賣吧?」——對親屬間交易,光有契約不夠。國稅局要看的是整體資金來源與交易實質。用三個情境對照最清楚:
情境 | 金流樣態 | 可能結果 |
|---|---|---|
A 正常付款 | 繼子自備一部分+銀行貸款,完整匯款給繼母,雙方留存契約與銀行紀錄 | 較能證明是真實買賣 |
B 錢繞一圈又回來 | 繼子匯 1,200 萬給繼母,繼母事後又把其中 1,000 萬轉回繼子 | 繼子實際只負擔 200 萬,差額恐被視為贈與 |
C 賣方先借錢給買方 | 繼母先借 1,000 萬給繼子,繼子再把這 1,000 萬匯回繼母當「房款」 | 價款由出賣人貸與,不能只憑轉帳認定為買賣 |
核心觀念:有匯款 ≠ 一定沒有贈與。親屬間買賣最忌諱「契約看起來是真的,金流卻說不清楚」。國稅局看的是這 1,000 萬到底從哪來、是不是買方自己的錢、賣方收了以後有沒有再流回去。
四、獨特切角:真買賣,替繼子省下未來的房地合一稅
多數討論到「證明是買賣、避開贈與稅」就停了。但真正影響金額的,往往是下一步——繼子將來把房子賣掉時的房地合一稅。因為「取得原因」不同,可以扣抵的成本天差地遠:
取得原因 | 未來賣屋時的「取得成本」如何認定 |
|---|---|
買賣(出價取得) | 以實際成交價為成本(接近市價)→ 未來賣屋的課稅所得較小 |
贈與/繼承取得 | 以受贈(繼承)時的房屋評定現值+公告土地現值(按 CPI 調整)為成本 → 通常遠低於市價 → 未來賣屋的課稅所得暴增 |
法源: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。受贈取得另可加計受贈時所繳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。
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實例最有感:甲君當年以 1,200 萬買入房地,之後贈與給兒子;兒子日後賣屋時,可減除的取得成本並不是甲的 1,200 萬買價,而是被核定為約 1,000 萬——那是用「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 88 萬+公告土地現值 725 萬,乘上物價指數 113%,再加受贈時所繳契稅 3 萬與土增稅約 78 萬」算出來的。公告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,兩者落差越大,未來被課的房地合一稅就越重,短期持有更適用 35%、45% 高稅率,可謂雪上加霜。
所以「證明是真買賣」有雙重意義:其一,避開現在被依第 5 條第 6 款課贈與稅;其二,替繼子鎖住一個接近市價的高取得成本,大幅降低他未來賣屋的房地合一稅。這是把交易「做真」最實際的好處,也是原始說法最容易漏掉的一環。
五、買賣/贈與/繼承,三條路先比再選
正因為「取得原因」牽動的不只是眼前一筆稅,實務上更聰明的問法不是「怎麼把它做得像買賣」,而是「這筆房子,到底該用買賣、贈與,還是等繼承?」三條路各有利弊:
方式 | 現在的主要稅負 | 對「未來賣屋」的影響 |
|---|---|---|
買賣 | 賣方:房地合一稅、土地增值稅;買方:契稅、印花稅等。須過金流查核。 | 買方取得成本高(=成交價),未來賣屋稅基小 |
贈與 | 可用每年 244 萬免稅額;受贈人負擔契稅、土地增值稅。贈與本身非「出售」,贈與人不課房地合一。 | 受贈人取得成本低(受贈時公告現值),未來賣屋稅基大 |
繼承 | 遺產稅免稅額高(1,333 萬);繼承移轉不課土地增值稅。須待被繼承人過世。 | 成本亦按繼承時公告現值;但可保留「舊制房地」身分等特殊利益(個案差異大) |
上表為方向性整理,實際稅負依取得時間、持有期間、自用與否、房地新舊制、價格與身分等條件而定,務必個案試算。
提醒:沒有一條路「永遠最省」。金額較大時,值得在簽約與付款「之前」,就請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士把三條路各自的現在稅+未來稅一起試算,再決定用哪一種。
六、2026 免稅額、申報人與 30 日期限
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2026(115 年)贈與稅免稅額 | 每位贈與人每年 244 萬元(因 CPI 未達調整門檻,115 年凍漲,與 114 年相同) |
誰是納稅義務人 | 親屬間財產買賣,出賣人(本例為繼母/賣方)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|
何時申報 | 自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 |
過戶要件 | 取得國稅局核發之「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」後,始得辦理不動產過戶 |
兩個常見誤解要更正:其一,244 萬不是「244 萬以下就完全不用管」——親屬間不動產移轉即使算下來沒有應納贈與稅,只要因產權移轉需要證明,仍要辦申報。其二,別等到過戶前一天才處理稅務,穩妥順序是:簽約前確認 → 準備資金 → 留存金流 → 稅務申報 → 取得證明 → 辦理過戶。
七、正常買賣該備齊的「證據鏈」
把親屬間交易想成一條環環相扣的證據鏈,任何一環有重大疑點,都會增加事後說明成本。真正安全的做法,不是把文件「做得像買賣」,而是從一開始就照真正的買賣方式進行。
環節 | 要留存的資料 |
|---|---|
① 買賣契約 | 標的、價格、付款方式與日期、交屋條件等清楚載明 |
② 買方資金來源 | 自有存款的累積紀錄;或貸款核准、撥款、還款、對帳紀錄 |
③ 銀行付款紀錄 | 透過銀行帳戶轉帳,避免大額現金;保留匯款單據 |
④ 賣方收款紀錄 | 賣方要能證明「確實收到這筆房款」,且事後未大額回流買方 |
⑤ 價格合理性 | 成交價不宜顯著偏離市價,避免落入第 5 條第 2 款差額贈與 |
⑥ 稅務申報與證明 | 30 日內申報、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,再辦過戶 |
八、常見問答 FAQ
問題 | 解答 |
|---|---|
有簽買賣契約、也過戶了,還會被課贈與稅嗎? | 可能會。第 5 條第 6 款是「先推定為贈與」,光有契約不夠,要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,否則仍以贈與論。 |
繼母沒血緣,為什麼算親屬? | 民法親屬含姻親。依民法 969、970 條,繼母與繼子為一親等直系姻親,屬二親等以內,適用第 5 條第 6 款。 |
繼母先借錢給繼子付房款,可以嗎? | 不行只憑轉帳認定。價款若由出賣人(繼母)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,不符合但書,仍可能以贈與論。 |
做成贈與比較省嗎? | 眼前也許省了買賣的稅,但繼子未來賣屋時,取得成本以受贈時公告現值計算、遠低於市價,房地合一稅可能大增。要把「現在+未來」一起算。 |
誰申報、什麼時候申報? | 出賣人(繼母)為納稅義務人,自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,取得證明後才能過戶。 |
價格壓很低成交可以嗎? | 不建議。即使有匯款,若成交價顯著低於市價,差額仍可能依第 5 條第 2 款被認定為贈與。 |
九、一句話結論
繼母賣房給繼子,重點不是「這是買的還是送的」,而是能不能證明買方真的付了錢——而且證明是真買賣,不只避開眼前的贈與稅,更替繼子鎖住較高的取得成本、省下未來賣屋的房地合一稅。
詠騰工商觀點
我們處理親屬間不動產移轉時,最常提醒客戶的一句話是:「別急著把交易做得像買賣,先想清楚這間房子三年後、十年後要怎麼處理。」因為第 5 條第 6 款只是眼前這一關;真正影響總稅負的,往往是取得成本認定牽動的未來房地合一稅,以及買賣、贈與、繼承三條路的取捨。一筆金額較大的親屬交易,值得在簽約與付款「之前」,就把金流規劃、價格合理性、稅務申報與未來出售情境一次盤點好,而不是等房子買了、契約簽了才回頭補件。把交易「做真」,遠比把文件「做得像」更安全,也通常更省。
免責聲明:本文根據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、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公開函釋、新聞稿與 2026 年(115 年度)公告整理,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不構成個案稅務、法律或投資建議。親屬間不動產交易可能同時涉及贈與稅、房地合一稅、土地增值稅、契稅及產權移轉等不同規定,實際稅負與最適方式須依個案條件判斷。交易金額較大時,請於簽約及付款前先洽國稅局、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士確認。
主要資料來源: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 5、22、24 條,所得稅法第 4 之 4、14 之 4 條;財政部及北區、高雄國稅局函釋與新聞稿;財政部 115 年度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公告(2025/11)。

